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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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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我国担保法把保证的方式确定为两种:一般保证;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因此,应首先明确,B的担保属于哪一种保证方式。如果合同中明确的约定B公司为一般保证,那么B公司担保的性质就是一般保证;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未作保证方式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确认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B公司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根据第17条的规定,B公司在你公司与A公司借款未给审判或者,并就A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B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在法律上称为先诉抗辩权。如果B公司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就现在介绍的情况看,我认为此担保是有效的。首先,承包的法律特征正是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果是以本人的名义开展经营就是租赁合同了。因此所谓超过你担保范围的观点是错的。其次,尽管该担保的约定有不尽详细之处,但你对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是确定明确的。因此也不存在约定不明致担保无效的问题。你应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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