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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计入本金后再出具债权凭证是否仍应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范围?

2022-05-0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法律允许利息转为本金,但在转为本金时受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二是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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