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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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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变化超过百分之十的,供热单位可以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热价低于供热成本不能及时调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对供热单位实行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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