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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武器装备是我军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主要工具,是军队战斗力的主要物...
处罚及规定: 根据刑法第436条规定,对犯本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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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武器装备是我军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主要工具,是军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为了使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必须建立相应的武器装备制度。武器装备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武器装备的毁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破坏了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妨碍了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武器装备。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装备,通常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军用车辆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使用规定泛指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根据各种武器装备的用途和技术性能而制定和颁发的,关于武器装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及使用的规定,以及各种武器装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等。这些规定是保障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正确地使用武器装备,防止发生事故的重要规章制度。武器装备肇事罪中的违章行为不是情节一般的违章行为,而是情节严重的违章行为。这是指故意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章行为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明知违章冒险蛮干,有的不懂装懂擅自动用,有的有章不循自行其是。概括起来有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种形式,前者如随意摆弄武器装备,后者如对武器装备不维护、不保管,听任其损坏等。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没有使用武器装备的任务,却违反规定,擅自动用装备而发生责任事故的;平时经常用武器装备开玩笑、耍威风,严重不负责任,且屡次不听劝阻和批评的;肇事后不积极抢救人员、装备,挽回损失或自首投案,而是无动于衷,推卸责任,嫁祸于人,伪造现场,欺骗他人等。根据本条的立法精神,对下述情况可给予从轻或减免处罚:由于操作技术不熟练,处置武器装备情况经验不多,在正常使用武器装备时不慎肇事的;肇事的主要责任在领导或他人,本人应负次要责任的;肇事后积极抢救遇害人员,努力挽回损失并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进行武器装备的试验、技术故障、革新时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而发生的责任事故。违章行为一旦造成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即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责任事故是指因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失职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其后果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从司法实践看,其他严重后果泛指因武器装备肇事而引起爆炸、火灾、大面积污染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军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一过失是针对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对违章行为,行为人往往是故意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是行为人明知违章,却轻信不会发生责任事故,结果实施了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武器装备对于维护一个国家安全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各种武器装备必须是按照其用途和技术的性能而制造出来的,如果有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将会构成相关犯罪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军事设施,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故意毁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行为、违反防卫法规定的公民防卫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防卫能力、危害防卫安全。本罪犯罪对象一是武器装备,它是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装甲战斗车辆、战斗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检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信息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军用车等。二是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所和设备。包括:指挥机构、地面、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察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道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三是军事通信,是指军队为了实施指挥,通信工具和其他方法进行的信息传递,是保障军队指挥的基本手段。如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通信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即破坏和破坏,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丧失其正常功能。方法多种多样,可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毒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方法,也可采用发射信号干扰、盗用军用无线频率、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拆卸、安装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失效器材等技术手段既可以作为,也可以作为不作为,故意不履行保管,修理义务会被破坏。只要是本质性的破坏,那种方式也不会影响成本罪。(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即知道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由于贪婪的利益,泄露了愤怒的报复和敌意,依然被破坏,对危害防卫建设的结果持有希望和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成本罪。
倒卖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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