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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违法买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金额和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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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等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业务环节,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含烟草专卖品批发和零售等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业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在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业务,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再或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应当视为非法经营罪当中的“情节严重”,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再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应当视为非法经营罪当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二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l、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膏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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