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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一方与过错一方平等协议财产;夫妻双方协议一致的,按协议划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属...
无过错一方财产如果属于个人财产的不予分割,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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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一方财产如果属于个人财产的不予分割,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由于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一定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多分给其一些财产。虽然这不能代替她(他)遭受的精神损失,但也可以显示法律的公正性。这里所说的是指对方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为;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虐待、遗弃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却不能不分给他们的财产,即使是有过错的人,也应该允许他们保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受害者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净身出户,这是不合适的。
离婚过错方并不是就一定会少分财产。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存在有外遇,家暴等过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的方就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对过错一方的惩罚。这种认识虽符合传统道德的价值观,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离婚时财产进行分割时的一般原则,该原则中并未规定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可见,对离婚是否存在过错与财产的分割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承担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离婚纠纷中,无过错一方可依该条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只是对离婚过程当中损害对方财产分配权的一种惩罚规定,而不是对离婚前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惩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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