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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规定,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户籍: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籍贯:指祖居(祖籍地)或原籍;籍贯一般从父、也有从母系的;从祖籍,祖籍是指祖辈的长久居住地,按现在的地域划分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镇/街道+村/居委会。
子女的籍贯应当填写婴儿祖父的籍贯;不能确定祖父籍贯的,随父亲的籍贯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出生地应当填写婴儿实际的出生地。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籍贯;不能确定祖父籍贯的,随父亲的籍贯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弃婴如果籍贯不详的,应当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籍贯,又称祖籍或原籍,一般从父,个别从母系,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期居住地或出生地。原籍是原籍贯。祖籍所在地是某一时期某一家族认定的祖先的出生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期居住地或出生地。有些人已经离开了祖先的出生地或家乡,他们的后代仍然追溯到祖先的出生地或家乡(即祖籍)作为自己的籍贯。原籍是指某人迁徙到某个地方原籍贯。户籍不一定是这个人的祖籍地或者籍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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