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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犯罪的金额应以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为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总额来认定比如,共同诈骗案的任何一个犯罪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数额的钱...
团伙犯罪的金额应以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为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总额来认定比如,共同诈骗案的任何一个犯罪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数额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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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提出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以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因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团伙犯罪的金额应以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为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总额来认定比如,共同诈骗案的任何一个犯罪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数额的钱财,且共同造成了被害人被骗的犯罪结果其立案标准应以被骗总额计算,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
一、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判刑要从团伙犯罪的性质进行处罚,根据是否为主犯还是从犯来进行处罚,只要是犯罪不是十分严重的,是可以进行监管教育来保护未成年。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收容教养。 二、青少年团伙犯罪判刑适用原则 1、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2、从宽处理的原则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像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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