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这条规定,是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重新认定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服的一种公安机关内部救济措施。但今年五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却对公安交通机关处理事故,认定责任设置了完全不同的规则。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不同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设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是一种认定事故双方过错的证据,仅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可以将其作为确认双方过错程度的证据,也可以重新分析事故成因,对双方过错程度作出更符合事实的认定。因此,对今年五月一日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复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人已浏览
81人已浏览
92人已浏览
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