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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规定来看,网络虚拟财物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网络虚拟财物往往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比如号,长期的使用使其已经不能与所有人相...
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没有本质区别。 当然,虚拟物品也和现实物品一样,并非都有经济价值,也并非都没有经济价值,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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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2、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1)转让人无处分权却处分了虚拟财产转让人无处分权是指转让人在法律上没有转让该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限,即转让人不是该网络虚拟财产的真权利人并且转让人未得到真权利人有关处分该网络虚拟财产的授权。转让人无处分权是网络虚拟财产转让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如果转让人有处分权,则转让人的处分就成了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受让人为善意 受让人的善意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关键。如果受让人为恶意,法律自无保护恶意之人的必要,真权利人有权行使其权利的追及效力,追回被处分的网络虚拟财产。只有在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法律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才有意牺牲真权利人的利益,认可受让人取得网络虚拟财产权。 (3)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首先,受让人必须支付对价。如果受让人未支付对价,就允许其善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这显然对于真权利人不公。其次,受让人支付的对价必须合理,不宜过低。最后,受让人必须现实地支付了对价。如果受让人仅仅是口头允诺支付合理对价,但并未实际支付,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已经完成了公示 如果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双方尚未完成公示,则受让人占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公信力无从产生,自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只有在转让人将其游戏账号的密码交付受让人后,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方完成公示,受让人是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的公信力方产生,善意取得制度才有适用的必要。
根据民法规定游戏里的财产,虚拟货币准确的说在虚拟网络里流通的都是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其一是虚拟网络本身;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是一种重要的虚拟财产。第二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为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第二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第三种为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这包括OICQ号码、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第三类是一个包容性、兜底类型,只要非虚拟网络本身,也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的虚拟财产以外的网络虚拟财产,均可以归属于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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