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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
一般15天内。特别重大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做出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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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这是指将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当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文书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这是指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这是指通过邮局将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这是指对特定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文书的送达方式。特定的收件人包括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 公告送达:这是指法院通过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一种方式。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流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经过现场勘查、检查的交通事故后,应在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则需在查获逃逸人、车辆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若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则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认定书。 二、若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于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和调查得到的事实,并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或无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需将认定书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若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和调查得到的事实,并将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 四、若交通管理部门迟迟未作出决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条规定,交通警察应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六、根据第六十条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于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审核。 六十一规定: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若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应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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