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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评估费一般来说是需要交给评估公司的。毕竟二手房评估工作是需要评估公司来做的。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拆迁补偿有如下法律规定:《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配置纠纷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嘛。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给予补偿。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公司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的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合同期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本条例规定,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应公平,包括本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的补偿协议。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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