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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湖南省为例,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
根据经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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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所说的,必须是在2016年元旦后该再婚夫妻才出现的生育行为:夫妻双方再婚前,如果一方已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未生育过,在该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也就是说,如果象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再婚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是发生在2016年元旦后的,应该可以认定是合法的生育行为。但你必须在计生部门补办好相关手续。
按照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你属于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情景,因此按规定已经再生育了一女孩,按规定不附合继续生育的条件。请到当地计生部门咨询。
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你的情况不符合该条款规定,因此不允许再生育一胎。附: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二)独生子女死亡的。(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十一)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前款除第二项、第七项规定外,再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4周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周年。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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