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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者在购买自住房屋时,必须根据自身家庭的储蓄、可获得的各类贷款以及向亲友借款等因素,来估算自己的实际购买能力,最终确定所要购买的房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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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预防机制应当贯串始终,而不应临阵磨枪、临时抱佛脚!企业可以做到:1、掌握合同起草权,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预置利己条款;2、争取担保,欠款不能清偿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或拍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3、尽量采取先款后货方式或者先定金后发货的交易方式,必须采用先货后款方式的,应当固定和保存交接手续;4、有证据证实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时,应当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5、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与变动,为诉前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奠定基础。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具体律师费用根据涉案数额计算。
1、预购协议: 这种操作模式对预购方而言最大的风险就是:预售方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恶意违约,当产权证办理出来后不原意按照协议的约定和预购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时预购方只能选择要求其(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而无法实现房屋买卖的目的。因为此时房屋买卖合同尚未签订,无法请求其继续履行以实现买卖房屋的目的。 2、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操作模式在履行中同样会出现两种违约情形。 一种情形是,在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前,即所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时预购(售)方悔约。所以在这一阶段守约方可以要求悔约方实际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另一种情形是,合同所附生效条件客观上能够成就,但因预售方看到房价上涨感觉出售吃亏,便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比如大产证办妥后卖方不配合办理小产证或找其它理由推脱。预售方恶意阻止小产证取得的,将被视为合同所附条件成就,期房转让合同已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仅双方合同要继续履行,而且违约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根据相关政策“期房限转”,但是一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该份合同本身仍然有效,不能说“期房限转”导致合同无效。这就显示了期房转让合同的重要性,买卖双方在转让期房前,最好请专业律师见证,签订合同,防止因为期房限转政策弄得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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