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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
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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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且无有效完善措施的地区安排建设项目选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保持一定距离的建设项目,可以独立选址。因节约土地和功能需要等原因,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安排小型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采取查封现场、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行政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违法做出许可以及应当许可而不予许可的;(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的,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四)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查处以及不履行配合查处职责的;(五)未及时依法实施,致使违法建设扩大的;(六)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擅自改变规划核定用途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行房屋登记,或核发有关、许可证的;(七)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组织违反有关规定,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土地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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