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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2021-11-08
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两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诉人),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参与者,依法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在共同权利方面,有以下几项:1。语言使用权: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2、控告权:对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司法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提出控告;3、申请回避权:依法申请回避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4、参加庭审权:依法参加庭审法院调查、法院辩论、向证人提问质证、辨认物证等证据;5、申诉权:对生效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此外,受害者的特殊权利包括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刑事自诉权和申请抗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权利有权获得辩护权、最终陈述权、刑事上诉权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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