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泔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收集、清运,集中处理并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消纳。泔水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运输泔水应当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洒。鼓励自建泔水处理设施,实现泔水的综合利用。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六)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应当逐步改装或者拆除。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市应当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63人已浏览
534人已浏览
813人已浏览
3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