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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方应当属于债务人,债务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需要向债权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人,欠款方需要根据约定按时偿还借款,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时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提起诉讼。
在债务人过世后,如果其继承人接管了遗产,债权人可以要求继承人偿还债务,或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作为偿还债务的依据。 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的配偶起诉。 如果有债务担保人,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还款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过世后,生存一方有责任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继承人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超过债务数额,且继承人自愿偿还,那么就不需要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不需要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要求偿还债务,并将其起诉。 对于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是否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承认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继承开始(债务人死亡),遗产即归属于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起诉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 2. 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仍有权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当然,在起诉前,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明确知道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 3. 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是否继续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如前所述,债权人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 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 (2) 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根据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起诉,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讼。 (3) 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且没有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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