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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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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引导、组织已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以下通称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下通称未成年子女),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非法处分、侵占未成年人的财产。
公共场所和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应当设置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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