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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因新冠肺炎疫情致使工期延误,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和时限向发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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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 1)规定的原则,施工单位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发包单位主张部分赔偿,要求其合理分担相应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 1)第17.3.2条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因新冠肺炎疫情致使工期延误,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和时限向发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避免丧失主张免责的权利。 2、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施工单位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收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费用增加的证据材料,如政府要求延期开工或准许复工的文件通知、工期延误期间的人员考勤、费用开支等材料,做好承担举证责任的准备。
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因新冠肺炎疫情致使工期延误,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和时限向发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避免丧失主张免责的权利。 2、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施工单位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收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费用增加的证据材料,如政府要求延期开工或准许复工的文件通知、工期延误期间的人员考勤、费用开支等材料,做好承担举证责任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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