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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
我国《公司法》第32条、33条、35条、38条、102条、103条、110条股东权利表述:主要分为以下两部分:一、股东财产权:1、发行股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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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包括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优先受让、认购新股权、退股权、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等、决议撤销权等。
1、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扩大旧公司法规定股东只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不但可以查阅还可以复制,而且范围扩大到了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还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对于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查阅会计帐簿的请求,公司应予以满足,公司拒绝的,股东可请求法院协助查阅。这意味着股东的知情权进一步扩大,公司事务进一步透明,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 2、增设了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3、增设了股东的临时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向股东大会提案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规定丰富了股东权利,有利于公司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是实现公司治理中制约平衡的需要。
导读: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哪些权利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往往处于僵局状 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哪些权利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往往处于僵局状态。根据这一情况,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 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哪些权利 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往往处于僵局状态。 根据这一情况,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据此,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法律同时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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