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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前提下,当事人是不能办理随迁入户的: 1、当事人在未婚、未就业的前提下,户口能否迁入父亲的户口所在地挂靠,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 2、应先带...
1、两者无关的: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如果当事人的父母户口本上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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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亲写出为儿子迁移户口到本人名下的“户口迁移申请”;同时须持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老公和儿子的户籍证明(老公所在地那边派出所开具),该证明为加盖“户口专用章”显章的;母亲有国家单位的话,单位需开具情况属实,同意接收小孩到其母亲名下的一个证明。没有单位的话到居委会开具该手续(各地对该条规定也许有细微不同,可咨询下派当地出所户籍科)。 2、你准备好以上三个手续以后,送到管理你户口的派出所。派出所同意你申请的话,会为你办理你孩子的“准迁证”。 3、此“准迁证”须送到你老公那边管理他们户口的派出所,他们会为你开具一个关于你孩子的户口“迁移证”。 4、你拿到“迁移证”后,须将其在有效期限内送达管理你户口的派出所,派出所会及时把你孩子的户口落入你的名下。
1、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不能单独迁移,只能在其监护人(父母任一方)迁移户口的同时随迁; 2、在该地有稳定住所的,只要房产的面积、总价、房主的社保参保年限、就业年限等达到当地的入户要求,房主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就可以随迁入户。一,迁移户口的程序、需要的证件及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房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社保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填写随迁单,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参照如如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当事人毕业两年后,未实现就业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回原籍挂靠在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入户; 2、购房入户:当事人经济条件允许的,可以在当地购房后,把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挂靠; 3、婚迁入户:当事人结婚后,在符合配偶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把户口迁入配偶的户口所在地挂靠; 4、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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