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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委托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什么时候可以行使

2021-10-28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答辩期间(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案件实体审理。经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对被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确定本案管辖权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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