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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包括当事人条款、委托处置的事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报酬、完成委托事项的质量要求、完成委托事项的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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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必须以中标人的名义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否则,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为解决上述矛盾,总公司可以在中标后,委托它的下属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相关民事责任仍由总公司承担。
受托人需履行的义务有: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 4、转移利益的义务。 5、转移权利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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