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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这样写: 当事人: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
在下列情况下适用 1、在违法行为轻微 2、在法律责任里有警告这一处罚种类 适用方式: 口头警告 使用制式文书进行书面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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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长住地址。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 (3)处罚依据,指对当事人处罚所要使用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4)处罚内容,指对违反道路安全的当事人所要进行的何种类处罚的内容。 (5)时间,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后处罚时的时间。 (6)地点,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时的开据地。 (7)处罚机关名称,指对违反道路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 (8)签名或者盖章,指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执行公安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以上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事项,必须全部具备。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要是指公民和组织的活动不具有经济目的的那些行为,也就是说,公民、组织的活动不是为了营利,比如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开车闯红灯、门前三包失职等,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作了较大的限制,从长远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规章设定处罚应是逐步取消的。规章主要的作用应是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而不是设定行政处罚。从目前情况看,规章涉及到的行政处罚大体有三种情况: 1、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规章在这些规定的条件、范围内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不属于创设权,应允许规章作出具体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规章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之外又增加了新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扩大了行政处罚的限度。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明确规章的规定是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3、法律、行政法规对某项工作没有作出规定,规章对此进行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种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对于这种由规章创设的行政处罚,应有严格限制。对人身罚和行为罚规章不能创设;可以设定警告,也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处罚。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有的法律规定了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的职责,比如商标法规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计量法规定了国家标准管理部门的职责,同时规定了这类直属机构的行政处罚权限,在实际工作中,这类机构承担着大量的管理工作。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规章的职权,没有规定国务院直属局有制定规章的职权(立法法规定了国务院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为了解决国务院直属机构进行管理的需要,行政处罚法采取授权的办法、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设定行政处罚、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对部、委员会的相应权限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多久可以做出决定书,告知3天后,当事人无异议,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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