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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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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收入。按月总收入20~30%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金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2)高收入。按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以突破上述幅度。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3)低收入。按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幅度的,其他财产较多的,不按上述比例判断,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财产不多或者没有财产,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不能按照上述比例低于上述幅度来判断,以保证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4)无收入。子女抚养费可以用其财产折扣。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要支付子女抚养费,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为暂时没有收入而免除,要保证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5)子女患重病、出国留学(必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以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婚姻法关于增加抚养费解释《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的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要求。”请求方应就情势的变更负举证责任。遇有下列几种情况,应支持原告变更抚养费的数额的请求,依法合理的判决增加、减少或返还抚养费。 1、离婚时一方为取得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不要求对方负担的抚养费,而以后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经济收入大量减少,独自抚养子女确无实际能力的 2、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少,随着子女成长、教育的需要和物价的上涨及社会的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抚养费数额明显不足,而对方经济收入增加又有给付能力 3、子女患重大疾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难于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的以上三种情况应酌情判决支持增加抚养费数额。 4、给付子女抚养费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导致无生活来源或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而要求不再负担或减少负担数额的,应予支持。 5、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给付了全部抚养费,但子女在抚养期间死亡,要求对方返还剩余抚养费的,也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夫妻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新婚姻法子女抚养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总的来说,中国婚姻法重在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上,同时也要考虑离婚后父母的经济能力和家庭条件。当然,在共同抚养过程中,如果父母中的一个抚养能力或家庭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不能按照之前的抚养方式抚养,可以提出变更要求,双协议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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