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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对方有配偶仍然与其同居的,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2、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同居,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可以追究对方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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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的;(二)未按照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三)贪污、截留、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然而在这种情形中,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长时间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在审判时间中积累经验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进行裁量。但我认为这样不妥,如果法律针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那样就有可能给实施违法行为的过错方钻一个漏洞了。假如法律规定已婚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一个月则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过错只跟婚外异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个月,但这种行为却足以导致婚姻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就因为时间不够而达不到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这样怎么能够体现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呢?
如果被侵权人死亡,其配偶可以要求侵权赔偿。因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的配偶属于其近亲属范畴,因此其配偶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侵权赔偿。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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