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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具体如下: (1)接受继承和承担债务责任相统一原则。 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应当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接...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具体如下: (1)接受继承和承担债务责任相统一原则。 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应当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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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 2、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3、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子女没有代替父母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但在以下情况,子女应当代替父母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 2)、继承了父母遗产的,但偿还债务仅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所,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对超出部分不付偿还义务;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为:接受继承和承担债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债务人去世的,其债务应当由债务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但是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需要偿还。
继承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如下: 一、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也就是只要继承遗产就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债务。 二、限定继承原则。也就是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三、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之前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然后才能执行遗赠。 四、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限制的原则。也就是意味着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没有尽到义务致使被继承人欠下债务的,继承人清偿时不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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