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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会见证的法律规定

2022-03-27
《罪犯会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9条: “《会见证》由监狱管理局统一制作标样,各监狱按照标准样式制证,监狱狱政科统一填发,负责管理”。 第10条: “会见证的内容包括会见人的基本情况、照片、与罪犯的关系、身份证号码(未成年人亲属除外)、《会见须知》等”。 第11条: “罪犯亲属及监护人要求会见罪犯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当地公安机关关于会见人与罪犯关系的证明,向监狱狱政科申请办理会见证”。 第15条: “会见罪犯的人员只能是罪犯亲属及监护人。 亲属指罪犯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第16条: “罪犯会见亲属每月一至二次,每次半小时,必要时可延长至一小时”。 第20条: “罪犯亲属会见罪犯时须持会见证、身份证(未成年人除外)到监狱狱政科登记。设有会见室的监区,可由监狱授权监区登记办理”。 第21条: “狱政科审查后,认为符合会见条件的,应填写《罪犯会见通知单》由罪犯所在监区派干警带押,安排会见”。 第28条: “亲属送给罪犯的衣服、日用品、学习用书籍,经管理干警检查后,可以交给罪犯使用。罪犯亲属送来的少量现金,由监狱按规定登记上册,当罪犯有正当用途时,予以支付”。 可以,没有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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