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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在确认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定问题的讨论等也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主要包括:(一)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是就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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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也可以按照贵公司的《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但是,不得违反以上两条的规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必须有股东大会批准。一般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否由股东会审议,要看情况。如果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则是由股东会审议;如果涉及到的是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机构的设置等事项,则是由董事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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