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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上诉有用。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改判;也可...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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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合同可能涉嫌诈骗。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律,指的是刑法分则性条文。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单位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的案件发生,银行通过民事救济手段难以挽回自己的损失。刑法修订时,应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其理由如下: 1、单位有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现实条件。《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银行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单位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透支额比个人卡要大,单位完全可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此外,单位也可以利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
1.主体资格不真实; 2.主体无履约能力; 3.主体有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 4.主体无实际履约行为; 5.主体没有履行合同出于主观原因; 6.主体履行态度不积极; 7.主体对财物用于个人挥霍、非法活动、归还欠款、非经营性支出等方面; 8.主体事后态度不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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