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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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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导致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结构不同,破产立法对破产程序终止原因的规定也不同。破产程序的结束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规定,破产程序的终止原因如下:(1)重组计划的实施;(二)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协议;(3)债务人不宣告破产的法定理由;(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5)破产人无财产可分配;(6)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类型。以上六个原因中,前三个发生在破产宣告前,第四个可以发生在破产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最后两个发生在破产宣告后。其中,以前三种原因终止破产程序的,除和解协议规定企业自愿解散外,债务人的法律人格不予消灭,无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如果以后三种原因终止破产程序,债务人的法律人格将被消除,因此企业必须注销登记。因此,破产程序终结可分为维持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和消除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两类。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破产程序的终结,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 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条文本意,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破产程序终结的种类。以上六种事由中,前三种发生于破产宣告前,第四种可以发生在破产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最后两种发生于破产宣告后。其中,依前三种事由终结破产程序的,除和解协议规定企业自愿解散的外,债务人的法律人格不消灭,因而无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依后三种事由终结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法律人格消灭,因而必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所以,破产程序终结可以分为两类:维持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和消灭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
(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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