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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监护权的变更条件如下:(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3)8岁以上的孩子,想和对方一起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4)需要变更的其他正当理由。
合同变更的原因如下: 一、双方协商变更合同; 二、不可抗力; 3、情况变化。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有: 1、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2、合同部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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