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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1、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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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经济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的必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姓名、号码、住址、联系方式。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例如,瓷砖有很多品牌,每个品牌也有不同的型号、花色、大小等,如果购买瓷砖就必须详细约定。 (3)数量(4)质量(5)价款、支付方式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计算方式、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特定的合同类型还会有特定的合同条款,如在实务中遇到不清楚的,建议及时咨询律师。
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有:合同双方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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