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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将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如果公安机关下达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被法院撤销后,原有的处罚就不再生效,公安机关可以凭法院的判决书附卷,不再执行已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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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议机关维持了某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复议决定能否撤销的呢,具体是怎样的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未对行政相对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行政相对人构成影响的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新的事实和证据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后,该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对象不再存在,该行政复议决定也就不再具有拘束利和执行力。
虽然《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将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若发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改变”包括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除了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外,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即行政复议机关仍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机关仍需对原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发现该行为不合法应当撤销,考虑到被申请人已经将该行为撤销,则其不宜再作出撤销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更为适宜。 从法律上来讲,虽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就不存在了,但是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还有可能存在,例如申请人已遭受损失,需要进行国家赔偿等,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审理并确认违法,将有利于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公民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在申请人不撤回复议请求、坚持要求复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是对申请人救济权的保障。再者,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有助于发现被申请人在执法中的问题,进而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更有助于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功能。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三)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 (四)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 (2)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 (3)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的意义: 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保护国家、社会、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法制化造就优秀政务家和公务人员。 通过行政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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