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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期限的规定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
债权人行使上述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且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会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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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且前述的撤销事由一般为债务人存在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债权人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且前述的撤销事由一般为债务人存在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的期限有下列规定: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一年时间点,属于排斥期,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的情况。其起点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不适用时效暂停、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二,五年时间点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情况。其起点是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不适用时效性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这个期限实际上是撤销权行使的固定期限。只要权利在这个期限内不行使,无论发生什么,权利都会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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