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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
行政复议申请人代表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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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授权委托书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行政复议程序的权利,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行政复议代理特别授权代理,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放弃、承认、变更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和解、提出、放弃、承认、变更行政赔偿请求等。特别授权要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出列举性的明确规定,否则视为一般委托。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但没有被申请人可不可以委托代理人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由此可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只是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他们对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作出书面答复,作为一个能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具体这种要求并不高的能力,根本不需要委托他人来代理。因此,法律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可不可以委托代理人是有道理的,因为没这个必要。
虽然《行政复议法》并未就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情形进行规定,但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本质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当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行政复议决定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对不同的当事人均适用,不因当事人的变化而导致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变化。因此当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认定为重复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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