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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及时纠正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特定产品除外;(四)举报、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五)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六)向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有关价格政策以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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