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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
被行政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抗辩。根据《行政处罚法》,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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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理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判断是否为民事纠纷要根据起诉的内容来判断,通过双方的身份是不能够判断是否民事纠纷的,双方如果是平等地位,那么就是属于民事纠纷案; 双方如果处于非平等地位那么就是属于行政纠纷案,具体属于什么性质要根据其内容来判定。
如果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话,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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