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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国家不收回承租土地的使用权;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
1、承租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以下情形可以收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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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65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回收土地使用权:(1)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转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集体土地使用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承包收入可以继承。承包林地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收入。 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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