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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构成: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
下列要件可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行为人是达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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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以及才会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1、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主体以及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 4、客观要件即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则为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构成其罪的,应是除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多为被劫夺人的亲朋好友。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仍决意劫夺,其目的一般在于使被劫夺人逃避法律制裁。
所谓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其他人以夺走、纵放被押解人员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人犯的监督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行为的对象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夺监狱、看守所等关押场所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予以劫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区分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押解人犯从广义上讲也属于一种公务活动,因此,劫夺被押解人员也具有妨害公务的性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不同,本罪必须具有劫夺人犯的目的,而妨碍公务罪不具有此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劫夺被押解人员的意图,仅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碍押解工作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关于罪数问题。行为人因使用暴力方法劫夺被押解人员,造成押解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杀害押解人员后劫夺被押解人员的,或者劫夺被押解人员后为灭口又杀害押解人员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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