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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规定。(2)代理事项及权限一般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决定。(3)当事人、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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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受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是证人证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除下列人不能作证人外,其他人均可以作证人:㈠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证人,它们所提供的证据可能成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但绝不可能成为证人证言;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㈢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同样,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除上述人不能作证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无论他们性别、国籍、职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政治状况、文化程度、经历等状况如何。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㈠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㈡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㈢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㈣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㈤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㈠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㈡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㈢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4、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中国法律规定了证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证人能否作为诉讼代理人?此问题一直颇受争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证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是理论界认为证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观点占主流,其普遍认为证人应该优先,因为证人系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可能决定一个案件的胜负,有时候具有唯一性,因此证人优先主义现已普遍成为主流观点。 但是一审中证人已作完证,二审中能否作为诉讼代理人呢?本人认为还是不可以。原因是:一、证人即然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当然包括一审和二审,既然在一审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那么二审当然也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了;二、案件进入二审,表明此案件并未结束,一审中的证人在二审中还是证人身份,其当然不能参与听审了。三、二审要对一审法院判决是否正确,作出认定,对案件事实当然也要重新认定,对一审的证人证言也要重新认定,因此一审证人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当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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