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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抚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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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各方面因素,如思想品质、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生活作风等以有利于子女利益为原则,判决孩子由谁抚养,法院一般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1)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2)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双方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10周岁以上的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是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所以建议应当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来争取孩子抚养权;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在外不回家,不仅抚养义务的。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概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优先考虑女方有抚养权的情形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女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7、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 8、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 9、男方有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10、男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1 1、男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1 2、优先考虑男方有抚养权的情形1 3、男女平等,优先考虑男方有抚养权的情形同上,将女方、男方调换即可。1 4、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问题,除上述情形外,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法院确定抚养权一般遵循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原则。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一方思想品质、家庭条件、教科程度更好,取得抚养权的机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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