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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离婚中股票分割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财产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抛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财产。 但就股票而言,这其中会存在技术操作等问题,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自行操作股票使股票增值,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应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由另一方进行操作使股票增值。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款第五项明确将“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权发生转移的”列为转移登记,只有“同一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才是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主要区别是房屋权的权利主体有没有发生变化(权利人变更法定名称除外),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办理转移登记。因房产分割所进行的登记从表面上看,分割前和分割后相比较,既未增加新的权人,也未减少权人。但是,在分割前各个共有人是共同地作为全部房屋权的权利主体,而在分割以后,这种共有关系消失,原来的共有人分别成了原房屋中某一部分房屋的权的权利主体,权的权利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明确地将房产的分割列入了转移登记的范围。因而,除了前面所说的同一权人分割、合并房屋(因权利主体未有变化),房产分割所进行的登记应属于转移登记。但由于这种转移的特殊性,国内也有一些城市在地方立法中将房产分割列入变更登记。并不是的房产转移登记都要交纳契税,例如房产的继承是转移登记,但不需交纳契税。对于房地产产权分割是否要交纳契税的问题,严格来说并不应当由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来解释。但是很多城市房地产交易契税由登记机构代为征收,有的登记机构虽然并不代征,但当事人往往会在办理登记前向登记机关进行询问。在新中国成立初颁发的契税条例中,对房产分析是明确不征收契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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