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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取出问题

2021-11-01
1、交通事故车辆可以在交警检查鉴定后按程序提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警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和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实。2、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检查、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证明》,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和证件的期限。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查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二.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故进行损失价格鉴定。鉴定车辆价格损失时,各方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也应通知保险公司派人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果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天。3、当事人对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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