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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向业主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种名目的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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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向业主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种名目的抵押金。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自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同时书面通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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