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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
法律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有: 1、《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所负提请告知义务; 2、《民法典》第497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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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有效,判断标准有一个,提供合同的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其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是否属于无效合同,限制另一方的权利签订的合同则是违法的,具体的条款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无效,但如果在签定的过程中。其效力有两种:房地产格式合同,那则另当别论,可以被重复使用的合同或条款,内容相对固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是指一方预先制定的。
格式条款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会遇到很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如买商品房时的房屋买卖合同,车辆买保险时的保险合同等,在此类格式合同或合同中格式条款并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以后就当然有效,也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具体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乃至任何合同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 5、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这是因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等的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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