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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
有权要求对方监护人赔偿,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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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的假肢安装费用,属于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费用,建议先做劳动能力鉴定,按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的费用,申请支付,此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 2、一次性补助分为三个一次性,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工伤级别,确定赔偿标准,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无法私了解决的,工伤处理得按以下先后程序进行:1、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时不需此程序);2、认定了劳动关系后再申请认定为工伤,包括认定后可能发生的诉讼;3、做劳动技能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特别注明不是司法鉴定);4、根据鉴定结果主张工伤赔偿,提请仲裁,赔偿请求又存在着是否一次性解决即终止用工与否两种不同的方案,提出不同的主张。鉴定的事由鉴定机构决定。安装假肢的费用可以评估鉴定。
1、就整个事件来看,对于碰到小孩,属于人身损害侵权纠纷。需要看过错、看损害、看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对于过错,你对损害有注意义务,有过失。而1岁多幼童,其本身行走不稳,监护人应该陪同保护,对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对损害也有过错。从公平的原则上来看,一般一方一半。 对于损害赔偿,需要有证据证明其伤害及损失。比方说检查费用、医疗费用等。就人身损害来说,没构成伤残,赔偿项目:医疗费、检查费、营养费。 什么发烧,不一定是碰倒引起的。对于赔偿,应该根据过错赔偿因损害引起的实际损失。 是否参加三方面谈,由你自己决定,有协商和解的空间,建议还是和解为好。但如果对方属于无理取闹,张嘴要求过高,明显无和解可能,去谈判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只会激化矛盾。同时,和解往往不能断根,诉讼处理虽说费时,费力,但作为被告,远远比原告花的精力少的多,原告为了一点点损害都不怕,被告又怕什么昵。诉讼不一定是坏事。 对于医疗费用,并不是只要有票据就承担。应该是合理的检查费用根据双方过错承担。一般为造成损害常规合理的检查项目。对于过度检查与过度医疗的费用,肯定是不认可的。再次回到前面话题,举证责任在对方,通过诉讼处理,很多不一定会被认可。 对于精神损失费,没有伤残,一般不支持的。就本案,不可能支持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在前面1条回答中有。 就依你所说,对方不是那么好沟通,就本人而言,更偏向通过诉讼处理, 3、如果协商达到一致,应该签好和解协议,尽量选择转账支付,保留凭证。避免对方后期继续纠缠,最有效的,还是建议让对方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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