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结婚证丢失,没有结婚证,婚姻关系当然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没有结婚登记,没有结婚证,这种关系一般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 但如果双方同居关系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实施前未办理结婚证,但已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则双方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关系受法律保护。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现实中,当双方闹离婚时,感情已经出现问题,很难补办登记手续,这样对弱势的一方将十分不利。可见,结婚登记也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措施,任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要引起重视。
1994年2月2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法院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夫妻关系仍然受法律保护。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双方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可以随时解除。但同居关系解除后,法院仍可受理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和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分割纠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1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361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