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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92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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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决定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原因;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一半以上同意,可以在合伙解散后15天内指定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合伙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第八十八条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登记债权。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配,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九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应当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是普通合伙人的话,合伙人破产会导致合伙合同终止,因为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都破产了,就没办法向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了;如果是有限合伙的话,那就没事了,因为合伙人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在我国,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由于法律规范的限制,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如公司等是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只有自然人可以。而我国目前没有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制度,所以,能破产的职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把成为有限合伙人的企业称之为A,而A和他人共同成立的合伙企业称为B。因为A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所以A的破产只能导致B的债权人需要成为A的破产债权人,到法院申报债权时获得相应的清偿。却不会导致B企业的合伙协议终止。而B的债权人在参与了A的破产分配后,还可以找到B的普通合伙人承担剩余债权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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